关于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探索,是从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自我完善将产生深远影响。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有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关于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探索,是从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有重大的法治意义。
探索设立跨区法院有助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诉讼格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导致法院案件可能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形成诉讼“主客场”问题。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目前法院系统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继续推进,要真正落实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属性,根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有必要继续推动把法院系统人财物由中央统管。但是完全实现上述目标预计还需要较长时间,为此有必要从构建新型诉讼格局着手,以“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原则为指导,逐步解决司法系统人财物地方化问题,逐步实现行政区划法院专司普通案件审理,其人财物由省级统管,跨区法院专司特殊案件审理,其人财物由中央统管。
行政区划法院与跨区法院在承担使命和职能分工有较大差异,行政区法院重在承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能,因此绝大多数诉讼案件应在行政区划法院解决;跨区法院重在维护中央权威、保障中央政令畅通、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因此那些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诉讼案件应在跨区法院解决。这种新型诉讼格局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设立跨区法院有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体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系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政府无疑是最重要的治理主体和法律实施主体,政府治理法治化又会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难点和关键所在,法治政府建设直接关系到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探索设立跨区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有助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有效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增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效能。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探索设立跨区法院站在战略高度,在兼顾解决法治建设一般问题的同时,紧紧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能有效解决法治建设中的“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问题,以法治体系建设中重点问题的突破带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整体效能提升。
探索设立跨区法院有助于推动司法供给侧改革,推动传统专门法院升级改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治国理政的重大部署,也是一场自我革命。相对于社会司法需求而言,司法活动本质上也是一种供给侧。依托铁路法院等现有司法资源探索设立跨区法院,通过对专门法院升级改造,能解决司法资源闲置和司法能力不足问题,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先后设立了铁路法院、海事法院、林区法院、矿区法院、油田法院、农垦法院等专门法院,这些专门法院是比较典型的跨区法院。但随着近年来铁路等专门法院相继转制移交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硬件设施老化、人员编制闲置、案件数量不足、司法能力偏弱等问题。为了避免司法资源闲置浪费以及审判职能碎片化,促进审判专业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依托现有专门法院司法资源探索建立统一的跨区法院,能通过对传统专门法院升级改造,从体制机制上激活传统专门法院活力,提升法治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探索设立跨区法院有助于给司法“减负”,有效解决“大法院病”。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法院解决,使得有的法院面临“大法院病”:受理案件呈几何级数上升;承担职能越来越多,内设机构不断增多;法院各类人员不断增加,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一个法院一个审判区已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有的法院出现了多个审判区。诉讼案件大幅上升以及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这是法院规模变大的客观原因。通过探索设立跨区法院,把目前行政区划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以及相应的人财物等司法资源有序疏解到跨区法院,从而为行政区划法院减负,是有效解决“大法院病”的路径之一,有助于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和精简效能。
探索设立跨区法院是重大司法改革项目,是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出发推进法治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有效推进这项工作需要做好几个结合。
一是要把设立跨区法院与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相结合。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是2015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大改革。行政案件较之其他案件更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应当属于跨区法院重点管辖的案件。跨区法院也需要通过管辖行政案件维持正常案件规模,以免跨区法院一经设立就可能出现新的司法资源闲置问题。
二是要把设立跨区法院与传统专门法院升级改造相结合。铁路法院等传统专门法院转制移交地方以来,如何利用这部分资源并没有统一规划。应当统筹谋划利用铁路法院等专门法院设立统一的跨区法院,同时进行铁路法院等传统专门法院升级改造,以满足履行跨区法院职能需要。
三是要把设立跨区法院与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相结合。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目前正在有序推进,跨区法院内设机构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审判工作为中心,遵循审判工作规律和司法工作特点,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大幅压缩内设机构数量和规模,坚持机构设置重点向审判部门倾斜,司法资源重点向审判部门配置。
四是要把设立跨区法院与审级制度改革相结合。根据案件特点和职能要求,可以考虑分初审、上诉、再审三级设置。例如把铁路中级法院改造为跨区初审法院,把铁路基层法院改造为跨区法院派出法庭,全部特殊案件均由跨区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把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改造为跨区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重在解决事实和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最高法院作为再审法院,重在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